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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3.06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訂定

102.03.1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學程課程及各系所課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系所主管。

(二)推選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自該系(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非兼任系所主管者)推選委員一名,學生代表一名。院長不佔所屬系所名額。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遴聘委員:由院長遴聘校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名。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

(二)審議本院學程課程暨各系所畢業學分數、課程、校外實習之規劃與開設修訂等。

(三)本院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本院學位學程及各系(所)提出與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規定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五、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