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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83年12月22日8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84年05月25日8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4年08月17日8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02月26日8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02月13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03月16日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9月28日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3月15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1月15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6月18日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14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9月17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08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長之遴選、續聘及解聘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與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本院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七個月前,應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連任。如無連任意願,應依本辦法遴選新任院長人選;如有連任意願,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院務會議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 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院長是否續聘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則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重新遴選。 院務會議受理院長續聘備查案時,由院務會議代表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院長因故出缺兩個月內或任期屆滿而不連任時,應於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完成下列工作: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訂,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四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副院長或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儘速依前條規定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中院外委員至少三人。除由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外,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院內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有系有所者,推舉二人;有所無系者,推舉一人,均須經院務會議通過。 二、院外委員: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薦院外傑出、公正人士,經院務會議通過,於院外委員不足額時,徵詢擔任委員。各系所最多推薦二人。 遴選委員中,教授級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各系所務會議推舉院內委員時,應列候補委員一至二人,經院務會議通過,於所推舉之委員因故辭任或應予迴避時,依序遞補。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審慎推薦院長候選人二至三人,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專任教授資格者。若非本校現任教授,須在遴選第三階段前,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意以教授資格聘用。 二、得由外國國籍教師兼任。 三、在人文學術上著有成就,且具前瞻性之人文教育理念。 四、處事公正、有規劃、組織及領導之能力。 五、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院內專任教師推薦。 二、由國內外學術單位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推薦。 三、由國內外人文學術團體推薦。 四、由本院各系所推薦至少二名候選人。 五、由遴選委員推薦。 六、自薦。 第九條 本院院長之遴選程序,分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依第七條所定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參選之意願,決定至多六位參與第二階段遴選。 二、第二階段: (一)遴選委員會應將參與第二階段之候選人資料分送本院專任教師,並舉辦候選人治院理念說明會,再由本院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同意票數超過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為第三階段之候選人。 (二)行使同意權投票之開票,如該候選人同意票數超過出席投票人數二分之一,即停止對該候選人計票。 (三)如候選人同意票數超過二分之一者,未達三人時,得就同意票數未及二分之一之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並將二次投票結果,送交遴選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三階段候選人。 三、第三階段:遴選委員會應於參與第三階段之候選人中,遴選二至三人,向校長推薦。 前項各階段選票及統計表應密封,由本院保存。 第十條 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二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與交通費。 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辦公室辦理,並由各系所支援。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任院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本校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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