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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新聞傳播學程」設置辦法

93年04月29日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3年05月27日文學院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01月05日文學院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03月30日文學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0月06日文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3月14日文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17日文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年10月20日文學院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具備新聞傳播領域專業能力,依本校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開設「新聞傳播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第二條  本學程屬跨系所學分學程,由本校文學院相關系所共同籌設,並由院長指定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1人擔任召集人,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各項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置委員5至7人。由召集人聘任,院長為當然委員,審議本學程之課程及發展相關事宜。任期兩年,得連任1次。

第四條  申請選讀本學程學生,應自入學後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二學期選課截止前(不含
延長修業年限)提出申請。並經選讀學程負責單位同意後,始可修讀。

第五條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規定如下:

一、課程包含傳播理論、新聞報導學(新聞報導理論與實務)、採訪寫作(新聞採訪、新聞寫作等)、新聞編輯與企劃(編輯理論與實務)、電子媒體與製作(廣播電視理論與實務)、媒體識讀、新聞英文、新聞日文、新聞語言及實務(包含台語等各族群語言播報)、新聞評論、新聞攝影、新聞倫理、傳播道德與法律、傳播研究方法、視覺傳播、傳播科技、廣告學、公共關係等相關課程。

二、經本學程認證之通識課程,至多四學分,且不得抵免通識學分。

三、本學程委員會每年應協調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

第六條  本學程得開設綜合性講座課程,每講座2至3學分,包括「新聞學講座」、「傳播理論與方法講座」、「當代新聞與傳播講座」等,以系統化之方式,加強學生相關專業知識及訓練。

第七條  本學程得依需要規劃學生校外實習,包括專業課程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接洽、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學生實習單位分發、評估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及其他有關權益保障等事宜。

第八條  校外及外院系所相關課程學分之認定,若有疑問,則須提案並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通過。

第九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及申請書,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核發。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提校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