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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科學系暨電信管理研究所組織規程

86.02.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5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9.26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25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電信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為強化行政組
       織,以推動教學、研究及推廣教育,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系/所設系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對外代表本系/所。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為本系/所最高決策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1.本會議代表由全體教師、行政人員代表一名、交管系學士班及交管系碩士班、交管系博士班、電信管理研究所學生代
         表各一人組成之;其他行政人員及學生得應系主任/所長之邀請列席報告或說明。
       2.本會議於每學期由系主任/所長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之聯署,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
       3.本會議之主要職掌為:「審議本系/所重要規程」、「審議各委員會之建議案」、與「審議系/所務發展計劃」及其他
         相關事項。
第四條 系/所務會議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各討論案需經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
       上通過,始可做成決議。系/所務會議之各項決議均應做成會議記錄並通告全體代表。若有異議得依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於收到會議記錄一週內要求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反對,該決議始屬無效。
第五條 本會議下設各委員會:
       1.教師評審委員會與課程委員會,其功能與組織辦法另訂之。
       2.教務委員會,基本成員至少六人;其功能為:「各種考試之規劃」、「獎助學金與教學助教之分配」、「推廣教育之
         規劃」、與其他相關事項。
       3.研發委員會,基本成員至少六人;其功能為:「學術活動之規劃與舉辦」、「系/所務發展計劃之研擬」、「系/所簡
         介與系/所宣導活動」、與其他相關事項。
       4.課程委員會,基本成員至少六人;其功能為:「規劃本系所課程目標、發展方向」、「規劃本系所必修與選修科
         目」、「規劃本系通識課程」、「設計本系所課程內容及畢業學分數」、「其他與開課資源及師資等有關之事宜」。
       5.圖儀設備委員會,基本成員至少六人;其功能為:「圖書與期刊之規劃與推薦」、「設備與電腦之規劃與採購」、
         「設備與電腦之維護與管理」、與其他相關事項。
       6.空間委員會,基本成員至少四人;其功能為:「空間使用辦法之擬定與修訂」、「空間環境之維護與管理」、與其他
         相關事項。
       7.師生及校友委員會,其基本成員至少四人;其功能為:「教職員之聯誼」、「師生聯誼」、「系友聯繫」、「就業輔
         導」、「募款活動」、與其他相關事項。
       8.其他,臨時功能性之委員會。
第六條 各委員會組成成員之相關事宜包括:
       1.每位教師至少選擇參加二個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外)。
       2.若教師選擇後仍有委員會成員不足額時,依前述各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除外)之順序進行遴選之。先由參加較少
         委員會之教師,抽籤決定加入不足額之委員會。
       3.各委員會召集人由其成員相互推選產生之。若一位教師被推選擔任二個以上委員會之召集人時,可自由選擇擔任一個
         或一個以上之召集人。
       4.各位教師可臨時列席參加未擔任委員之委員會會議,但僅有發言權,無投票權。
       5.參加各委員會之行政職員及學生為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6.各委員會於每學年下學期改選,圖儀委員會於每年六月一日交接,其他委員會於八月一日交接。
第七條 各委員會議事之相關事宜包括:
       1.各委員會依其功能進行討論或決議事項。
       2.各委員會開會前得將初擬之議程,以問卷方式通知所有教師,以決定何者屬重大決策事項,並歡迎非該委員會之教師
         列席發言。
       3.遇有重大決策時,委員會須經討論後提建議案至系/所務會議,經系/所務會議決議後方可實行。
       4.遇一般決策時,委員會經討論後產生決議,經系主任同意可直接實行,但仍須於下次系/所務會議中追認。
       5.各委員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各討論案需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
         上通過,始可做成決議。系/所務會議對各委員會之決議有重大修改時,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人之同意。
       6.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均應做成會議記錄並通告全體代表。
第八條 本規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