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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教師研究成果獎勵要點 |
93.09.30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訂定 95.3.30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3.08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6.2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18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11.22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9.19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院內專任教師積極從事學術研究,並依適當之學術管道發表其研究成果,乃訂定本要點。 二、為執行本要點,本院應組成「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研究成果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院長及院長遴聘之院內研究表現優良之專任教師四至六人組成,院長為召集人。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成果發表,意指完整之學術性論文。所稱之適當學術管道,為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專書、專書之一部分、會後正式出版之會議論文,並檢具審查意見。有關「是否為學術性論文」部分若有疑義時,由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得聘請院外學者協助審查。有關「是否有審查制度」部分,申請本獎勵之教師應於申請時檢具審查意見。若有疑義時,由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得聘請院外學者協助審查。 四、為配合教育部之評鑑方式,並易於與本校其他單位或其他學校比較,本獎勵之範圍粗分為兩級,第一級為A&HCI、SSCI、THCI 核心期刊第一級、TSSCI核心期刊第一級之期刊論文及有審查制度之專書;第二級為其他有審查制度之期刊、專書之一部分、會後正式出版之會議論文。屬於第二級之論文,申請人得要求以第一級之獎勵標準審查,惟需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之後採計。 五、申請獎勵之論文,如為合著,另依作者排序做以下之加權: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加權值1;第二作者加權值0.7;其餘作者排序加權值0.3。 六、研究獎勵費第一級以二萬元、第二級以一萬元為基準,再依作者序加權。每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每位教師每年獎勵以二萬元為上限。 七、本獎勵每年於年初實施一次。申請本獎勵之論文,其被接受刊登或實際發表、出版之日期須在每年公告申請日期前一年內。申請時須附被接受刊登之證明文件,或論文之抽印本。如以被接受刊登之證明文件申請,亦須於論文出版後補送論文抽印本,否則不得再申請。 八、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本院圖儀設備費(註一)。獲獎勵之教師須依本校之圖儀設備費使用規範申請動支。 九、本要點每年應評估成效得失,並提本院院務會議討論。 十、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