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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課程規劃小組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系為妥善規劃學士班、政治經濟學碩士班(以下簡稱碩士班)、政治經濟學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碩士在職專班)及政治經濟學博士班(以下簡稱博士班)必、選修科目,審議各學制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草案,特設置課程規劃小組。

課程規劃次小組

第二條        課程規劃小組下設「政治理論與方法」、「公共行政」、「比較政治」、「國際關係」四個次小組。各次小組設召集人一人,本系專任教師應依其學術專長暨教學經驗,選擇參加一或二個次小組。為配合選修科目隔年開授之安排方式,擇定組別以兩年更換一次為原則。

第三條        各次小組依據本系發展、教師授課能量暨學生養成目標等原則,排定各領域之本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各學期選修科目,並建議授課教師之人選或需求。

第四條        各次小組召集人由所屬組別參與教師互推產生,每兩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各次小組互推之召集人如有重複情形,僅得擇一擔任,其餘由次高票人選遞補。

第五條        各次小組由召集人召集,須於每學期本系課程劃小組開會一週前,舉行所屬課程規劃討論會,討論、議定及檢討課程,作成建議案送交課程規劃小組審議。各次小組得依其特性,定期討論次小組課程規劃內容暨本系各課程領域發展有關事項。

課程規劃小組

第六條        各次小組召集人暨系主任為課程規劃小組委員,依通盤原則,審議各次小組所提課程規劃案,作成本系課程規劃草案,送本系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系課程規劃小組由系主任召集開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預定日期一週前發出。系主任為會議主席,系主任不克擔任主席時,由各次小組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課程規劃小組應由各次小組召集人(或代理人)全部出席時方得開會,若次小組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應由該組推舉一位成員代理出席。課程規劃小組審議課程規劃草案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有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課程規劃小組應邀請大學部一至四年級各班學生代表1名及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學生代表各1名列席。

第九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系課程規劃小組、次小組開會之提案、議事規則暨小組會議紀綠等規定,準用系務會議規則。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