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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95.09.28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2.25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18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29 學校核備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代表,依本校祕書室分配本院之名額辦理。

第三條

本院校務會議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當然代表:院長。

二、推選代表:

(一)各系(所)務會議自該系(所)專任教師推薦候選人,專任教師每滿五人得推薦候選人一名,至少推薦二名。其中兼任主管(不含院長)之人數至多一名。

(二)由院務會議自各系(所)推薦之候選人票選,依得票數高低產生代表,各系(所)之代表名額至少一名。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三分之二為原則。

(三)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由所屬系所主管於院務會議中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四)兼任主管(含院長)擔任代表之上限,不得多於學校規定人數,並依得票數高低調整之。

第四條

推選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校務會議代表時,由該代表之所屬系所推選人員遞補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