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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

民國95年6月8日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95年9月21日學校核備

民國103年10月16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103年11月6日學校核備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為辨理各學系、各研究所(以下簡稱本院各單位)主管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應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主任(所長)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主任(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由5-11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教師人數超過三十名的單位有11位,教師人數十五至三十名的單位有9位,教師人數六至十四名的單位有7位,教師人數五名以下的單位有5位。院長各聘請3位、3位、2位及1位委員,各單位教師推薦8位、6位、5位及4位委員(應至少有1位系所外之委員)。推選委員由各單位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主任(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呈請校長擇聘。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同意呈請校長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主任(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主任(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主任(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單位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主任(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各單位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主任(所長)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以解除其系(所)主管職務。

第十一條、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