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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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
103年01月09日醫學院1月份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04月16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3年06月25日103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延會通過 103年07月29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30106802號函核定通過 109年06月08日醫學院6月份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06月11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90164468號函核定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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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醫學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特設置臨床教師,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者,經本校、院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則改聘為同級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臨床教師其聘任、升等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評鑑等,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校教師名額,亦不支給兼任教師鐘點費。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外,並得視實際需要擔任本院行政主管職務。 第七條 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與本校正式簽訂教學、研究合作之公私立教學醫院,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院升等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