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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校務會議及院務會議代表產生細則

民國95.9.21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6.6.14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6.6.27校長核定

民國100.3.10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05.15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及第廿三條之有關規定分別產生校務會議及院務會議代表。

第二條、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含主管)醫學院(下簡稱本院)依規定產生21人,主管至多8人,教師至少13人。院長、附設醫院院長為當然代表,其餘19人由全院分三組依教師比例 (臨床醫學組9人,基礎醫學組5人,非醫學組5人),在每學年開始前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學校規定的人數有變動時,依比例變動)

第三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本院院長、附設醫院院長、附屬動物中心主任、視聽中心主任、各學系(所、科)教師代表、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助教代表、及學生代表共39人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助教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三人。院長為主席,議決本院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重要的院務事項。院長得邀請或指定動物中心、視聽中心等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條、本院院長、副院長、附設醫院院長為院務會議當然代表。其他32人教師(含主管)代表由全院分三組依教師比例,由選舉產生,其中單位主管至多12人,教師代表至少20人。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助教代表,由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由學生推舉產生。各代表任期每學年開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各組選舉以票數之多寡決定代表人選。教師超過十人的單位(系、所、科)應至少有一名代表,但不得超過二人,少於十人的單位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一人。代表之選舉,定時定點,並採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奇數者四捨五入)方式投票。教師(含主管)代表不能或不便參與會議時應於學年開始前聲明,並由各組依得票多寡遞補。

第六條、為使會議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校務會議暨院務會議代表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凡會議中有建教合作、教學醫院及產學合作相關之議案,如與自身或三等親屬內有利益衝突時,應在討論該項議案時自行迴避。

 

第七條、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