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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推薦辦法

民國99.02.24醫學院行政主管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103.02.19醫學院行政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推薦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第三條特訂定本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分二階段作業產生。第一階段學校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學科向學院推薦初選候選人,推薦名單以單位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第二階段於院務會議中由代表票選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候選人第一階段由各系所、學科向學院推薦初選候選人,推薦名單不受單位教師員額之限制。第二階段於院務會議中由代表票選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向學校推薦候選人數至少各一人。

 

三、本院學校及校外委員候選人由院務會議代表依下列方式分組投票產生:

一、基礎醫學之教授一人。

二、臨床醫學之教授一人。

三、非醫學系之教授一人。

四、校友代表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院學校代表票選統計結果,以各組得票數最高者獲選為為本院委員候選人。唯為符合本校任一性別應達推薦人數三分之一之規定,如遇有三組候選人均為同一性別時,由得票數最低之組別優先調整為另一性別最高票者;如該組無另一性別可以調整時,由其他組別最高票者調整。

四、本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之選舉,採定時定點無記名方式投票。委員候選人不能或

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應於本院向學校推薦前聲明放棄並由本院依各組得票數多寡遞補。

 

五、本辦法於本院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