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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 ||||||||||||||||||||||||||||||||||||||||||||||||||||||||||||||||||||||||||||||||||||||
88.7.8院務會議修訂 88.9.9院務會議通過 90.3.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4.24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3.9.9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1.30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4.2.2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4.5.2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6.1.1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3.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3.21校教評會核備通 97.3.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4.22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8.4.9院務會議(意見表)修訂通過 99.3.1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4.13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0.3.10院務會議修訂 100.4.26校教評會核備通 100.10.12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2.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2.19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1.12.13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10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1.17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2.12.12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2.2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1.22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5.21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0.21 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5.9.22 105 年9 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0.19 105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6.6.22 106 年6 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0.17 106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0.3.18 110 年3 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4.15 109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0.11.17 110 年11 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12.16 110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1.12.22 111年12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4.13 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升等之送審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中華民國(下同)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前原升等辦法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應依本辦法辦理。 四、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至少須有一篇為通訊作者。代表著作須掛有成功大學醫學院為研究機構名稱。 五、在國外研究期間完成之論文不得送審升等教授職等。 六、升等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三年以上;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二年以上。如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於五年內擔任本校、院(含附設醫院)研究計畫主持人二年,可抵前揭研究計畫一年,且折抵以一年為限。。 七、送審人研究論文積分及篇數,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一)各升等職級之研究論文標準如下: 1. 升等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具獨創性見解或重要突破,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高度影響力,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具學術聲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20%或 IF ≧ 5。 2. 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發表,並有具體之貢獻,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譽,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30%或 IF ≧ 4。 3. 升等助理教授職等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40% 或 IF ≧ 3。 4. IF ≧ 10,可抵本目之1至3細目規定之該職等二篇SCI、SSCI、EI原始著作論文。 5. IF ≧ 20達一篇以上,可送審各職級之升等。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1細目論文積分計算,各組升等職級標準如下表:
(三)凡85年8月1日以後進用之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論文積分、篇數及計畫件數限制,得提出升等。 八、醫學人文、社會組對象須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一)具有文史哲社會倫理教育領域之博士學位,對於相關議題有研究與專長者。 (二)醫學院科/系/所教師從事醫學相關之文史哲社會倫理教育議題研究,並且已經累積相當程度之成果者。 (三)論文需為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九、教育組對象須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一)對於教育相關議題有研究與專長者。 (二)醫學院科/系/所教師從事教學並且已經累積相當程度之成果並獲得校院教學獎項者。 (三)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及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四)其論文需為出版公開發行之有關教育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十、申請第四、五類教師須至少升等前半年提出,並經系(所)、院教評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可由此管道申請升等。 第三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審查標準: 一、升等審查標準分為A、B、C三組,除第五類教育組為A組外,由送審人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A組:教學50%、服務與輔導10%、研究40% 二、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 (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為準,教學與研究積分之算式需明列於資料中,且各項實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100分。 (一)教學: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教學時數【30~40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95分,項目包括: (1)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0~20分】 3.教學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0~10分】 (二)研究:依論文積分及論文審查評估。 1.論文積分 (1).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發表之論文計算,每篇以C×J×A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論文性質(C)
學術論文刊登雜誌(J)
作者排名(A):
(2).專業書籍: 博士論文60分、碩士論文30分(本項不適用於副教授及教授職等) (3).專利技轉 專利(國內每項30分,國外每項60分,同專利不同國家以僅可計算一次,最多120分) 2.論文審查: (1)送審人所提著作,由本院送請校外專家審查,以一次為限,其審查結果作為教評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由校教評會定之。 (三)服務與輔導: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採計6分,每超過一年得採計1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6~10分】 2.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對校、院、系/所內各項服務【0~20分】 3.醫療及服務與輔導績效主管評語及評分【10分】 4.臨床服務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 (1)醫師-看診及開刀績效、會診品質與效率、病歷書寫、創意性的醫療服務等,其比重得依各科之特色而定。 第五條 申請步驟及評審程序: 一、各系、所於每年六月底前(八月升等)或十二月底前(二月升等),需準備下列資料(總數不超過15頁)向院提出申請: (一)提二月升等者,限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 二、升等送審人資格經系(所)教評會審查確定後,應就其研究成果進行公開演講,並向院教評會提出送審論文及論文“研究成果”之說明,如為教材著作得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教評會委員於聽取送審人公開演講後,給予建議及評分。 第六條 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辦理外審單位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