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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91 年 12 月 25 日 91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2 年 06 月 11 日 91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11 月 01 日 95 學年度第1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96 年 06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4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2 月 31 日 97 學年度第2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7 月 07 日 99 學年度第5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104年01 月07日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6月13日106學年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6日 11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校教育水準,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各系(所)、院須分別訂定其教師評量要點,包括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並經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各系(所)、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學單位之助教,其評量準則由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另訂之,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實施。各系(所)應依據該準則訂定系(所)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 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 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所屬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校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校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各系級單位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各院級單位於5月15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通過名單。

十二、非屬學院之系(所)、體育室及一級中心(處、館)之教師評量,其初審比照系(所)辦理;複審除微奈米科技研究中心、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分別由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教評會辦理外,餘由非屬學院教評會辦理。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四、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 (30–70%)為原則。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實施,修正時亦同。

          107年6月13日修正通過條文,自107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