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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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 |
91.1.17 院務會議通過 91.2.21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1.4.17 校教評會通過 100.3.10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 校教評會通過 109.4.16 109年4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6.11 108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 三 條 教師之聘任程序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本院推薦。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 五 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各科、系、所應於九月十五日(二月一日起聘)或三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本院審理。 第 六 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 七 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不通過者,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但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