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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

91.1.17 院務會議通過

91.2.21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1.4.17 校教評會通過

100.3.10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4.26 校教評會通過

109.4.16 109年4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6.11 108學年度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第 三 條  教師之聘任程序應包括公開演講或面談。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本院推薦。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第 五 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各科、系、所應於九月十五日(二月一日起聘)或三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本院審理。

第 六 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二、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 七 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續聘,不通過者,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但於初續聘期間經審議通過延長服務者,視為同意續聘;或新聘副教授已完成教授升等者,得視為同意續聘。
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因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情況等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前項但書續聘期間如仍有懷孕生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且足以影響其學術表現者,得於續聘期限屆滿之半年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延長續聘二年。
新聘講師原則比照助理教授辦理。
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