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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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4.18 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一)本院非兼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 (二)本院各系(所)分為三個群組,由院務會議代表自各群組推選專任教授: 1.基礎群:5人。基礎醫學研究所、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生理學科暨研究所、解剖學科暨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工業衛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藥理學科暨藥理學研究所、微生物學科暨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暨寄生蟲學科、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分子醫學研究所及醫學系。 (三)若該群組教授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二倍,由該群組教師自院內他系所推選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四)院務會議以無記名限制連記進行投票,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候補委員:按其所屬群組依得票高低依序遞補,但所屬群組任一性別比例低於三分之一時,優先遞補。 (六)每科(所)委員不得超過1 人,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七)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院教評會委員。 (八)院教評會推選委員會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九)已擔任系或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第三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規定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審議。本院教師聘任審查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院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停權及其他重大事項,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院教評會代為議決。 第七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院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院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院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院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院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院教評會決議之;院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