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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5.4.18 院務會議通過
85.7.18 修正通過
85.7.25 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0.3.8 院務會議修正
90.4.1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0.6.26 校教評會通過
92.3.13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9.1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7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4.2.24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5.2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12.1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6.10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6.2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0.3.8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4.16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4.26 107年4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6.19 106 學年度第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核備通過
110.5.5 109學年度5月院主管會議通過
110.6.21 109 學年度第5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核備通過
111.6.16 111年6月份院務會議修訂通
111.10.20 111 學年度第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院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

(一)本院非兼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

(二)本院各系(所)分為三個群組,由院務會議代表自各群組推選專任教授:

1.基礎群:5人。基礎醫學研究所、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生理學科暨研究所、解剖學科暨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工業衛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藥理學科暨藥理學研究所、微生物學科暨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暨寄生蟲學科、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分子醫學研究所及醫學系。
2.臨床群:6人。臨床醫學研究所、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病理學科、外科學科、婦產學科、神經學科、眼科學科、皮膚學科、麻醉學科、家庭醫學科、內科學科、小兒學科、骨科學科、精神學科、耳鼻喉學科、泌尿學科、復健學科、影像醫學科、急診學科、腫瘤醫學科、職業及環境醫學科及高齡醫學科。
3.健照群:3人。健康照護科學研究所、護理學系、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行為醫學研究所、公共衛生學科暨公共衛生研究所、老年學研究所、食品安全衛生暨風險管理研究所及人文暨社會醫學科。

(三)若該群組教授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二倍,由該群組教師自院內他系所推選專長相近之教授擔任之。

(四)院務會議以無記名限制連記進行投票,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候補委員:按其所屬群組依得票高低依序遞補,但所屬群組任一性別比例低於三分之一時,優先遞補。

(六)每科(所)委員不得超過1 人,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七)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院教評會委員。

(八)院教評會推選委員會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九)已擔任系或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第三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規定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審議。本院教師聘任審查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悉依本院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停權及其他重大事項,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代表列席說明。

系(所)教評會因故無法決議時,經本校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未為決議者,得由院長陳請校長同意後,由院教評會代為議決。

第七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院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院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院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院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院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院教評會決議之;院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院教評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時,院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