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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91.2.21院務會議通過

91.9.1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22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8.7.09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9.8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9.1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6校長核備通過

108.3.2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7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0.1.2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醫學教育教學、研究品質及強化臨床見習、實習,特置臨床指導教師,以聘用臨床績優醫事人員,協助臨床教學活動。

第二條 臨床指導教師不佔本院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一學年一聘,且不函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三條 臨床指導教師之聘任,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醫學系: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之專、兼任主治醫師、第二年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已取得醫師執照者,或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二、 護理學系: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及臨床經驗一年以上,或具有專科學位以上及臨床經驗三年以上之護理人員,並已取得護理師執照者,或醫師、牙醫師及其他各職類 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三、 職能治療學系:本院附設醫院、合作教學醫院或其他合作實習機構,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及六年以上臨床經驗之職能治療師,並已取得職能治療師執照。
四、 物理治療學系:本院附設醫院、合作教學醫院或其他合作實習機構,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及六年以上臨床經驗之物理治療師,並已取得物理治療師執照。
五、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二年以上臨床經驗、或學士學位及三年以上臨床經驗之醫事人員,或國內外專科學位及五年以上臨床經驗之醫事人員。
六、 藥學系:本院附設醫院、合作教學醫院或社區藥局六年以上臨床經驗,或具有臨床藥學士學位以上之藥師。
七、 行為醫學研究所: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第二年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已取得醫師執照,或第三年以上之臨床心理師並已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或執照。
八、 牙醫學系暨口腔醫學研究所: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之專、兼任主治醫師,或第一年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已取得牙醫師執照者,或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已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九、 其他: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專、兼任之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經院長同意後,聘為本院臨床指導教師。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