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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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
91.2.21院務會議通過 91.9.1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22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8.7.09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9.8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9.1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0.6校長核備通過 108.3.2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7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0.1.21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醫學教育教學、研究品質及強化臨床見習、實習,特置臨床指導教師,以聘用臨床績優醫事人員,協助臨床教學活動。 第二條 臨床指導教師不佔本院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一學年一聘,且不函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三條 臨床指導教師之聘任,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醫學系: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之專、兼任主治醫師、第二年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已取得醫師執照者,或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經院長同意後,聘為本院臨床指導教師。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