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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

78.1.12教師評審委員會七十七學年第二次會議通過
83.4.20教師評審委員會八十二學年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86.7.29教師評審委員會八十五學年第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89.6.27教師評審委員會八十八學年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92.1.23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一學年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95.1.9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四學年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97.1.7教師評審委員會九十六學年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7.27 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第2次延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本校教師於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中審議之教師升等及評量事項之權益,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九條及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師對院教評會有關其教師升等及教師評量之審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復。 

申復程序如下:
(一)申復人應於收受院教評會決議之書面通知次日起7日內,擬具申復書及檢附相關文件乙式8份,向本會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本會應自收到申復書次日起5日內,以書面檢附申復書影本及相關文件,通知院教評會提出書面說明。
(三)院教評會應自收到前款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擬具說明書及相關文件送本會,並將說明書副本抄送申復人。

三、本會受理申復案件後,由本會召集人(教務長)及聘請本會委員中之五位組成申復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有迴避情事時,由召集人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申復人及院教評會召集人列席報告說明。

本小組審議案件,有五位委員以上認為申復有理由者,得作成送回系或院教評會重為審議或逕為變更原措施或其他之建議;反之,作成申復無理由建議。

本小組應將審議紀錄送經本會確認後,書面函復申復人。

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