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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院會通過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院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院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院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院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學校同意核備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院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學校同意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應於院長出缺兩個月內或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院長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組成,除校長指定二人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務會議代表依下列方式分組投票產生:

一、基礎醫學之教授二人。

二、臨床醫學之教授四人。

三、非醫學系之教授二人。

四、院外委員三人。

院外委員由本院專任教師(含臨床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提名並經院務會議投票產生。醫學系各學科及其他各系所選出之校內委員名額,各以一名為限。

 

第三條 遴選委員之功能在於接受全院教師之委託,慎重從事院長之遴選工作。遴選委員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各組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委員人選。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應於遴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由各組依得票數多寡遞補。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於院長任期屆滿前至少兩個月或院長出缺後六個月內,推薦院長候選人人選二人,呈請校長擇聘。

 

第五條 院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院長候選人,並接受國內外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或團體之推薦,並徵詢被推薦人之意願,就符合下列條件中,遴選至少三人為初選候選人。

一、具有醫學院教授資格。

二、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三、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四、服務表現及績效。

五、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遴選委員會應舉辦院長候選人之面談、公開演講及座談,並向全院教師徵求書面意見後,選出最後二位候選人人選。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遴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八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院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九條 本院院長之續聘,應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評鑑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應對全院講師以上的教師為公開徵詢或投票,以作為同意院長續聘之參考。

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成院長續聘與否之決議。若經獲同意續聘者,報請校長續聘;未獲同意續聘者,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第十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十一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