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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遴選辦法

86年11月20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月7日第433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92年4月10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16日校長核定
97年11月13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5日校長核定
104年10月22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11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為辦理附設醫院院長遴選有關事宜,特依據附設醫院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附設醫院院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前五個月,醫學院院長應召集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附設醫院院長遴選作業。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名,醫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八名委員之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校長指派教授代表一名。
二、醫學院院長指派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代表或延聘社會公正人士共三名。
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臨床醫師代表四名。
前項第三款委員之產生應於醫學院院務會議中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遴選委員每科以不超過二名為限。

第三條
遴選委員產生後,即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事務性工作,由召集人擇聘人員擔任。
遴選委員如接受推薦參加遴選時,應於遴選工作展開前以書面聲明辭退遴選委員身份。遴選委員出缺時,遞補人選由校長或醫學院院長重新指派或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候選委員之得票數依序補聘之。

第四條
附設醫院院長候選人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醫學院教授資格者。
二、具有中華民國醫師資格者。

第五條
遴選作業原則與程序如下:
一、遴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院長人選,接受國內外具醫學院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個人或醫學相關團體之推薦,並徵詢被推薦人之意願。
二、遴選委員會就同意受推薦候選人,進行遴選作業:
(一)安排候選人與醫學院院長面談。
(二)安排候選人分別與遴選委員會面談。
三、上述程序完後,由遴選委員會就下列各項條件進行評估,推薦至少二人,由醫學院院長報請校長擇一聘之。
(一)臨床教育理念。
(二)行政協調能力。
(三)了解醫學院之發展理念
(四)醫院經營管理之能力與效率。
(五)服務表現與績效。
(六)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附設醫院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連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醫學院院長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組成續聘委員會辦理連任事宜。
續聘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連任之。

第八條
附設醫院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得由醫學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醫院全體員工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醫學院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