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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工考績(核)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
第1條 為審議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編制內及契聘僱職工考績(核)事宜,特設置本院職工考績(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組)。
第2條 本組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一年,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副院長、總務分處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本院非兼系所主管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 2. 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在院務會議中公開唱票方式選出,連記人數以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就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3.候補委員:應依票選時得票高低依序遞補。 4.每科(所)委員不得超過1人,得連任一次。
第3條 本組職掌如下: 一、本院職工年終考績(核)、另予考績(核)、專案考績(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績之審議事項及本院長官交議考績事項。
第4條 本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審查小組對於考績(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5條 本組開會時,應由召集人將考績(核)清冊、考績(核)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審閱,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核)表,由召集人簽名蓋章後,送本校「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技工工友考核評審協調會」審議。
第6條 本組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召集人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 (薪) 點。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7條 本組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對考績(核)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對涉及本身之考績(核)事項應行迴避。 第8 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