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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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
第 一 條 為促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科、所、中心進用身心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各系、科、所、中心進用身心障礙者未達進用分配額度時,於進用非編制內人員(含研究助理、臨時工、工讀生、研究生等)應優先考慮進用身心障礙者。 第 三 條 本院對願意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系、科、所、中心予以獎勵,獎勵方式為每進用非編制內員額身心障礙者一名,給予每月50%之薪資(實支金額50%)補助至額滿為止,所需補助費用由本院負擔30%,其餘70%由未達進用分配額度之系、科、所、中心,依據人員比例分配負擔。 第 四 條 本院各系、科、所聘請臨時工、工讀生等協助教學研究及其他工作時,應優先進用本院具身心障礙身份之學生。 前項具身心障礙身份之學生名冊,應由各系、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進行意願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本院彙整,以提供有進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系、科、所、中心參考。 第 五 條 本院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前,所需繳交之罰款額度,由未達進用分配額度之系、科、所、中心,依據人員比例分配負擔。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