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單位評鑑實行辦法

96.1.18院務會議通過

96.3.14校部准予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第四條對各系、所、動物中心及視聽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實施評鑑,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於任職屆滿兩年時應實施一次單位之評鑑,若該年度已通過校外其他單位之評鑑者可免評。唯適逢學校規定之系所應自評年度,仍需依學校規定繳交評鑑報告。評鑑前兩個月應組成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事宜。

第三條  各單位評鑑委員會由各單位推薦5至10名校外相關專業領域之教授(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需具二年以上行政主管資歷),由院長聘請4-6位委員組成評鑑委員,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四條  各系所依據大學法,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作自我評估及優劣勢分析。動物中心及視聽中心以單位目標、特色及發展、組織與行政、及服務等自我評估及優劣勢分析。於評鑑日前一個月將相關資料檔案,送交至院辦公室。

第五條  評鑑當日聽取各受評鑑單位報告說明、視察空間、設備、教學及研究狀況、與師生進行個別或團體訪談、委員交換意見及綜合優缺點後,完成訪問評鑑。於評鑑結束後由院長、評鑑委員與受評單位之老師及院內相關人員舉行座談,並於二星期內完成評鑑報告,送受評單位及院。評鑑時間依實際需求,以一至二日為原則。

第六條  各受評單位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向院提出改進之方法,必要時得進行口頭報告。

第七條  評鑑結果及後續追蹤應由各單位主管於五個月內完成完整的報告,以電子檔儲存或裝訂成冊送院及校核備,作為日後院及校務發展規劃的參考。

第八條  校外評鑑委員由院酌支車馬費、住宿費及審查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各單位職員擔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