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86.10.22 8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3.14 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25 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9 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 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05 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7.06.25 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8 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9.10.27 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1 9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3.30 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0 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4.04.08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12.30 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26 111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及師資陣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訂定本辦法。本校講座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設置講座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校講座: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經費支應。 二、捐贈講座: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 第三條 本校講座為終身榮譽,類別如下: 一、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二、特聘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三、榮譽講座:由本校兼任教授、合聘教授、來校訪問學者擔任。 第四條 本校講座應具有學術榮譽成就,近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座: (一)諾貝爾獎級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者。 (三)曾獲總統科學獎者。 (四)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五)曾獲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六)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七)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二、特聘講座:具前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三、榮譽講座: (一)具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二)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第五條 本校講座獎助標準如下: 一、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其中六十萬元為獎金,二十萬元為業務費)作為教學研究經費。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二、特聘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一百萬為原則,由講座審查委員會審定後,陳請校長核定。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三、榮譽講座:為榮譽職,不支給獎助。 前項講座及特聘講座獎助期間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職之日起,補足留職停薪期間未支給之獎助金。 第六條 本校教授擔任講座、特聘講座及榮譽講座,應致力於本校學術水準之提升。 第七條 講座與特聘講座辭職或退休後,應頒予名譽講座、名譽特聘講座,其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之使用,依「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辦理。 第八條 講座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依個案情形組成之。 第九條 本校講座推薦程序如下: 一、講座: 各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經由系(所)與院推薦之。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論著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證明、教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特聘講座 由系(所)、院或講座審查委員會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推薦單位應填寫學術成就推薦表,並得列席講座審查委員會說明之。 三、榮譽講座: 由聘任單位檢附「榮譽講座推薦表」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第十條 本校講座受推薦者,經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敦聘之。但第四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資格者,必要時,講座審查委員會得先送請校外委員審查。 第十一條 「捐贈講座」名稱、資格、獎助金額、支付方式及聘期等,其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