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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教師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92年10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2月14日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配合教育部推動醫學教育改進計劃,落實教育部揭櫫之教育目標,依規定本院應成立「教師發展中心(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 )」(以下簡稱本中心)。綜理全院教師培育及其教學相關業務,並協助教師發展學術生涯。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醫學院院長就院內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本中心業務分設四組:

一、企劃組:因應學校、社會、附設醫院及學生的需要,負責課程之創新及整合,推動教師的學術研究發展。

二、教學組:負責推動以問題為導向之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小班教學等創新性教學方法,並舉辦教師研習營及學術研究等。

三、評估組:建立各種績效指標,評估教學改革的成效,以提昇教育品質。

四、輔導組:協助教師發展學術生涯。由基醫所、臨醫所及健康照護所三位所長及中心主任組成輔導委員會,提出個別輔導措施,以協助當事人改善。若有需求,委員會可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輔導。

各組置行政人員一名,以協助中心主任推動並執行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