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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位學程設置準則

102 年11 月26 日102 學年度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 年5 月20 日102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5 月27 日108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產業及社會需求,增加學生多元學習機會,培養跨領域人才,特依大學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除有特別加註說明外,定義如下:

一、 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
二、 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會議通過:教學單位係指系、所、院務會議;行 政單位為該單位一、二級會議。

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教學研究發展需求,整合教師、課程及資源,共同設置跨領域學位學程,並議定設立之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
本校為因應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得設置學位學程,由校長指派人員或單位負責協調整合後,議定該學位學程設立之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

第四條 學位學程設置時,主辦單位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位學程設置辦法,議定課程規劃、開課負擔、資源分配、教師授課時數、研究生指導、學生輔導等事項。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經參與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會簽,並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彙整提報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設置。
第一項學位學程設置辦法,經主辦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條 學位學程運作及機制,視同本校二級教學單位,以一系多所方式辦理為原則。情形特殊者,得於學院下設獨立教學單位,所需教師員額、行政資源,由相關院系所提撥。教師於學位學程之授課鐘點數,計入該教師所屬系所每學年之基本授課時數內。

第六條 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綜理學程業務。主任由主辦單位主管或隸屬學院院長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非編制副主任一人襄理學程業務。

第七條 為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學位學程須依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由主辦單位定期辦理評鑑。

第八條 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學位證書之發給及其他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第九條 學位學程設置後,學生申請轉入學位學程、修讀學位學程為輔系或雙主修,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須符合擬轉入學位學程之入學資格方得轉入,轉入資格審查標準,由主辦單位另訂之。

第十條 學生在未申請修習學位學程前,若已修過該學程課程,其科目與學分數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抵免。

第十一條 學位學程如因故須停招或裁撤時,主辦單位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相關規定提具申請書,經參與單位及隸屬學院(單位)會簽,並經主辦單位及隸屬院
(單位)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彙整提報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終止。

第十二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