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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 |
91年6月 12日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延會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教授致力於提昇學術水準,加強教學、服務品質,爭取更高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設置特聘教授所須經費,除由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補助經費外,得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之。 三、特聘教授之資格與條件: 特聘教授應具有教授年資三年以上或等同資歷資格,現職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授,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於三年內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或特約研究人員者。 (二)曾於三年內獲國內、外著名學術或專業獎項,或在學術、專業、教學、科技、民生、人文、藝術上有傑出貢獻者。 四、特聘教授之聘任、審查程序: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者,經確認後聘任。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者,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專業、教學、科技、民生、人文、藝術之傑出貢獻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提出推薦,送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相關表格,由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三)依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或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得由權責單位推薦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通過名額視經費而定,每學年支領特聘獎助金之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不含舊制助教、教官及以校務基金進用專案教學人員)之百分之十為原則。專任教師人數,以本校人事室該學年八月一日統計人數為準。 五、特聘教授義務: 依本要點聘任之特聘教授,應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及教學品質,並爭取更高榮譽。 六、特聘教授獎助金: 擔任特聘教授之教授在其受聘專職期間,得連續支領每月壹萬元獎助金三年,以協助其教學研究工作。每三年需再送審一次,二次通過審查者得支領每月貳萬元獎助金三年,三次以上通過審查者得支領每月參萬元獎助金三年。送審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不再支領獎助金。 因第四點第三款獲特聘教授榮銜者,獎勵(助)金可擇高者支領。若已支領原獎勵(助)金,則補足其差額。 七、特聘教授如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時,特聘教授獎助金自動終止。本校講座於申領講座教授獎助金三年期滿後得申請特聘教授獎助金,通過審查者得支領每月參萬元獎助金三年。 八、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之委員,由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