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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92 年 10 月 29 日 9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93 年 1 月 14 日 台中(二)字第 0920195712 號函核定

97 年 12 月 31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98 年 4 月 1 日 台中(二)字第 0980053772 號函核定

101 年 7 月 10 日 100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2 年 6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102 年 9 月 11 日 臺教師(二)字第 1020137202 號函核定

ㄧ、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特色及中等學校師資培育需要,依據大學法、師資培育法、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 組織規程等規定,設置「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二、

本中心應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及教育部核給教育學 程專任教師員額 ,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

本中心專任教師得與本校教育研究所合聘,惟合聘教師須以本中心為主聘單位且每週於本中心教授教育學程課程時數應達四小時以上。

三、

本中心下設四個工作群,主要辦理以下業務:

一、招生與課程工作群:負責師資生招生甄試、規劃及開設教育專業課程、規劃及修訂專門課程、審核師資生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學分並核發學分證明等。教育學程修習與甄試規定另訂定之,並函報教育部。

二、實習輔導工作群:負責研訂與推動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畫、遴選教育實習機構並辦理簽約、推介學生實習、實習資格審核、實習成績彙整及出版學程刊物等教育實習輔導相關作業。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另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之。

三、就業輔導工作群:負責審查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學分與資格並核發證明書、輔導畢業師資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甄試及各項中等學校教師證書申辦與專長登記等事宜。

四、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系所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與教師進修機關(構),共同規劃辦理輔導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教師在職進修及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研習等事宜。

四、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教務長推薦具有副教 2 授以上資格之本校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一次。
五、 本中心各工作群各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具教育專長且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各工作群須置職員若干 名,其員額得由本校總員額內調充。

六、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負責審議各項議案,並得依業務需要,設下列 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一、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實習輔導委員會。

四、師資生輔導工作小組 。

五、教育學程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委員會。

六、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七、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

八、教師評審委員會。

前項本中心會議議事規則與設置要點,以及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由教務處另訂定之。

七、 本中心應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購置滿足教學需求之教育類圖書、教育專業期刊及教學、研究用之必需儀器或設備。
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 。 
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