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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100.05.03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特制訂「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第二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之成員如下:
            一、當然代表:工學院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各系所主管。
            二、推選代表:各系所專任教師人數每10人可推選代表1人,未達10人之部分如超過5人可增加代表1人;休假、借

                    調及兼任系所主管者不得擔任推選代表。

            三、學生代表: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學生系會會長推選3人,出席與學生學習、生活或獎懲有關規章訂定之會議,

                   其餘議案以列席身份參加。

            四、本院副院長以列席身份參加會議,但經系所推選為代表者,以推選代表身份出席。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院教學、研究等院務事宜。

           二、制訂院級會議及附屬單位之辦法規章。

           三、推選各類院級會議委員及本院出席校級會議之代表。

           四、其他須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開議時,非有應到二分之一(含)以上代表出席,不得開議,非經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

           意,不得決議。但因特殊議案而有另設出席、決議之人數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若有需要,本院院務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出報告或說明,亦得設立專案小組或特別委員會,處理特定事件或問

           題。
第七條 院務會議代表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形式委託院內專任教師代理出席。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代表相同。
第八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本章程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