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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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 |
100.05.03 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2.05.11工學院第18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休假、借調及兼任系所主管者不得擔任推選代表。 三、學生代表: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學生系會會長推選3人,出席與學生學習、生活或獎懲有關規章訂定 之會議,其餘議案以列席身份參加。 四、本院副院長以列席身份參加會議,但經系所推選為代表者,以推選代表身份出席。 一、有關本院教學、研究等院務事宜。 二、制訂院級會議及附屬單位之辦法規章。 三、推選各類院級會議委員及本院出席校級會議之代表。 四、其他須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但因特殊議案而有另設出席、決議之人數規定者,從其規定。 事件或問題。 一位代表為限,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代表相同。 本會代表在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時,由院通知原推選系所推舉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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