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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辦理隨班附讀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作業要點

101.09.10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1.11.14 國立成功大學 101 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

102.09.14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140798 號函備查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本校畢業師資生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 會,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與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要 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四條、「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 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完成審查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須補修學分者,申請隨班附讀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每年5月或11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修習下 一學期課程,申請修習之課程以本校有開授之課程為限。

(二)申請人向本中心繳交報名費。

(三)本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及面試,通過者將申請文件送至開課單位申請,並應經授課 教師同意。

(四)經開課單位及授課教師同意者,於每年6月15日或12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送至本 中心。

(五)本中心彙整通過申請之名冊辦理開課事宜。 

三、 開課單位及授課教師對於隨班附讀申請案,得視申請者學習能力及該課程之修課人 數、課程性質、教學空間與設備之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 

四、

為維持教學品質及本校正式學生修課之權益,各課程隨班附讀人數如下:

(一)大學部原學系修讀人數在60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60人,原學系修讀 人數超過60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學系修讀人數5%為限。

(二)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3人為限。 

五、

隨班附讀修課規定如下:

(一)學士程度之隨班附讀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15學分為限;碩士程度 之隨班附讀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9學分為限。

(二)隨班附讀學員應繳交學分費,學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2,000元,碩士班課程每學 分收費 4,000元。實驗(習)課材料費另計,其金額由開課單位決定。未繳交學 分費者,其學分不予採認且不發予學分證明。

(三)隨班附讀學員應確實隨班進行課業學習活動並參與考試,並遵守本校各項法規, 修課期間若有違反校規者,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修讀科目成績之考核方式參照本校學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修讀期滿並經考試 及格者,由本校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後,另依「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 習辦法」、「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 點」辦理教師資格認定。 

六、 隨班附讀學員申請退選課程之退費規定如下: (一)開學正式上課前申請退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自開學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自開學日起已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選者,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 教師授課鐘點費補助依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