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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授課原則

100.06.2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新訂通過

100.09.05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0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7  100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2.03.0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7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06.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10.21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6.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3.11.0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8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7.09.10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8.04.15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9.11.10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3.21  110 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9.05  111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開授課程以「國立成功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列科目為主,又以上述之必修科目為優先,再以選修科目為次。
二、 本中心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開課以14學分為原則,不得低於9學分(含教育研究所專業實習、獨立研究及共同開授之課程)。本中心專任教師每學年皆要開授教育學程至少4門課,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教材實習課程」(「特殊教育導論」視同「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教材實習課程」)3類課程中至少2門課。兼系所主管、專簽或兼行政職務者,得酌減時數。
三、 本中心教師為教育研究所合聘教師者,應支援教育研究所授課,每學年以3鐘點為原則。

四、

本中心新聘助理教授3年內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得為9小時。新聘助理教授若3年內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授鐘點,其原應減授之年限得順延。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得依成果遞減其授課時數,惟每學年最低授課時數仍不得少於9小時。遞減授課時數之標準如下:

(一)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吳大猷紀念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或獲本校講座教授者,每學年減授5小時,連續減授3年。

(二)獲本校特聘教授獎勵、教學特優教師、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者,每學年減授4小時,連續減授3年。

(三)獲非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產學合作成果優良教師者、參與大學創新與大學社會責任特優教師,於次學年度減授3小時。

(四)擔任國科會或其他政府部門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經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或基金會核可者),每年計畫於次學年度減授2小時。

(五)以本中心名義申請教育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含子計畫主持人),每年計畫結案後於次學年度減授2小時。

(六)指導教育研究所研究生畢業1人,於次學年度減授1小時。

(七)其他學術服務及學術發表得申請減授鐘點。

(八)112~113學年度開設跨領域課程,1學分於每學年減授0.5小時。

(九)111~113學年度開設教育專業課程內含跨領域課程,每門課於每學年減授0.5小時。

前述各項減授於當學年度未使用者,得持續保留。本中心教師減授之課程,應以「國立成功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列之選修科目及教育研究所碩一、碩博合開或博班課程為主。欲申請減授之教師,應於當學年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之前,填具申請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課程委員會審核後,提中心會議討論。如本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中心專任教師若自第2學期始起聘,得於該學年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前,依前項申請流程辦理。

五、 為便於學生選課,本中心課程以不設限選條件為原則,但若因應上課有特殊設備要求者,得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加設限選人數。
六、 本中心專任教師開授之必修課程不得衝堂(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教材實習課程或專門科目除外)。兼系所主管、專簽或兼行政職務者不在此限。
七、 授課教師應依學校規定將授課大綱上網公告。
八、 本中心教師對修課學生若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學生得提出具體理由向本中心申訴。前項申訴案應於下一次中心會議中,由中心會議推選3位中心會議代表(不含原指導教授及該門課授課教師)組成臨時委員會,於1個月內完成調查為原則,並做成建議,以提交下一次中心會議討論。若學生申訴有理由,建請教評會得視情節嚴重程度,除於下一次申請升等及教師評量時,每人次皆扣該名教師其教學項目總分3-10分外,並依學校相關法規辦理。
九、 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以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原則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