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

20130318---10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30617---101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90923---108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校院級中心原則)訂定本院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依本校院級中心原則組成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辦理院級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評委會由院長召集本院各系所主管或相關領域之教授五~七人組成,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申請設置中心應提出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送院備審。

 

四、本院得依教學、研究、服務等性質設置各中心,其審核事項與過程如下:

(一)編制外中心:經評委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核定。

(二)編制內中心:須納入學校組織規程者,經評委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校主管會報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修正組織規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五、各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六、各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後每二年至少評鑑一次;其評鑑內容、項目及其百分比,由各中心設置之諮詢委員會,依據中心主要任務各項內容之績效自評後,再將自評成果提送評委會議審議。 

 

七、各中心裁撤之事宜,由評委會議定之。各中心經評委會決議裁撤者,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