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101 年 12 月 17 日 … 101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2 月 25 日 … 依秘書室法制組意見修訂/簽請校長核備
104 年 06 月 08 日 … 103 學年度第 7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8 月 12 日 … 簽請校長核備

107 年 09 月 17 日 … 107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8 日 … 簽請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每年可參加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人數,依據學校當年度分配給本院之名額,由院務會議自當年度全院專任教師票選         之。院長所隸屬的系所,應由院長優先出任。各系所至少保障一名,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         三分之二。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含院長)之代表上限,依照學校規定,由院務會議決議調整之。

 

第三條 本院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院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因事不克出席校務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內專任教師代理出席校務會議。代理人之權利義務         與校務會議代表相同。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