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社會科學院院長,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們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推選委員:本院非兼任系所主管之專任教授六至十二人,由院務會議選出,各系所保障名額一人。
三、院各系所專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專長相近系所教授擔任推選委員。除有不能克服的情況外,院外委員人數不得超過院內委員人數。
推選委員之任期為兩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已同時擔任系所、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本會委員。
第三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
二、專任教師之講學、休假、借調、進修、研究、延長服務。
三、講座、名譽教授、客座教授之聘任。
四、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
第五條 本會委員若同時為系所教評會或校教評會之委員時,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需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停權等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本院教師升等之複審,依照本院訂定之升等複審辦法處理。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院教師若不服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得在該決議送達一週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本會應給予申復教師充分說明之機會。本會若認為申復之內容合理,應函請相關系所重審或逕視為初審通過。本會若認為申復之內容不合理,應予駁回。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應出席委員人數以當然委員加上實際推選出之委員總數為準。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必要時,本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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