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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院務會議 組織章程

88 年 7 月 14 日---87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0 月 17 日---9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4 月 16 日---95 學年度第 6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15 日…10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院院務會議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

       章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之組成員如下:

          一、 當然代表:本院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副院長、各系所主管、本院附屬研究中心主任。

          二、 教師代表:各系所經系所務會議推選專任教師二名。本院附屬研究中心專任研究人員達五人以上時,視同系所

               分配名額。

          三、 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學生會輪流推選一人。

       列席人:本院編制內行政人員1人。必要時得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院院務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決策機構,代表本院全體教師,議決有關本院之各項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若經推選代表五分之一(含)以上聯署要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院長因故未能召開時,得由提案人逕向校長報備後召開之。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院之運作及發展事項。

          二、本院院級委員會及本院附屬研究中心之組織章程。

          三、校長、院長交議事項。

          四、其他應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開議時,非有組成員過半數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過半數以上同意,不得決議。若有需要,本院院

       務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出報告或說明,亦得設立專案小組或特別委員會,處理特定事件或問題。院務會議議事規

       則,準用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七條 院務會議當然成員及教師代表或學生代表因事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本院非院務會議組成員之專任教師或學生

       代理出席,代理人僅能代理一人。代理人之權利義務與代表相同。

 

第八條 本章程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