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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院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91年3月7日--- 90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4月6日---95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7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協助推動本院之發展,特訂定社會科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社會科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成員如下:

       一、 當然委員: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副院長、各系所主管、本院附屬研究中心主任。

       二、 推選委員:各系所推選專任教師一人。

       三、 其他委員:必要時由院長邀請校內外教師、專家若干人擔任,並經院務會議通過。


第三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推選委員經連選或其他委員經院務會議同意,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新設系所及附屬單位之規劃及籌辦。

       二、本院現有系所及附屬單位之改制及停辦。

       三、校長、本院院長或本院院務會議交議有關本院未來發展之事項。

       四、其他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開會審議案以達成共識為原則,必要時準用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之規定。本會之決議應提報本院院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