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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87.3.26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88.5.21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6.8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5.28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5.28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6.10 校長核定通過

108.5.24 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6.7 校長核定通過

一、

為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規定,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約30人,得隨教育實習學校數量調整之,委員成員包括五類:

(一)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之教育局(處)長。

(二)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學校所屬縣市教師研習機構負責人。

(三)本校下學年度有分發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學校校長或教務主任,及實習輔導教師代表。

(四)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含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專聘實習輔導教師兩名、實習指導教師兩名、實習學生代表及師資生代表各一名。

(五)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得獎人擇優遴聘。

三、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擬定下學年度之教育實習輔導課程。

(二)實施平時輔導。

(三)辦理研習活動。

(四)實施巡迴輔導。

(五)實施通訊輔導。

(六)實施諮詢輔導。

(七)檢討與改進實習學生整體輔導工作。

(八)審議教育實習輔導相關議題。 

四、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校外人士得酌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

本會以每年五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強化實習學生整體輔導工作。  

六、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七、

本會行政業務與決議案,由本師資培育中心承辦。 

八、

本會開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九、

本要點經本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