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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僑生獎助學金申請要點

100.8.10第710次主管會報通過

101.3.28第72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3.23第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7.18第81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1.11.16第83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年4月24日本校第84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國際化,鼓勵品學兼優僑生來校修讀學位,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僑生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助學金金額與名額,視本校年度預算經費支給。

三、申請對象與條件:

(一)申請對象: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所招收具有正式學籍之僑生。

(二)申請條件:除大學部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得單獨申請住宿補助外,其餘須就讀滿一學期,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至少須修習十六學分,應屆畢業學年至少須修習
九學分,在校學業平均成績須符合第四點班上排名規定,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2.研究生在校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
上。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以指導教授推薦書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四、本獎助學金申請項目、標準及金額:

(一)大學部:

1.住宿費:實際居住在本校校內宿舍並繳納住宿費之僑生,得申請補
助住宿費。

(1)新生入學第一學期:免成績審查。

(2)新生入學第二學期後:前一學期在學成績位居就讀學系所屬班級排
名前50%者,得補助住宿費。

(3)前二目補助住宿費,以當學期本校最低宿舍之收費為標準;自動放
棄入住者,不再補發。

2.獎助學金:前一學期在學成績位居就讀學系所屬班級排名前15%者,可獲當學期全額學雜費補助;排名前30%者,可獲當學期全額學費補助。

3.前二目獎補助項目,僅得擇一核給。

(二)研究所:獲核定獎助學金者,每月核給新臺幣壹萬元,以六個月為限,共十五名。

五、申請期間:本獎助學金每學期受理申請,申請人應於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公告期限,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繳交下列資料,送交承辦單位: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書(研究生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始需繳交)。

(五)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大學部免附)。

七、審查程序:由國際事務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及各院院長組成審查小組,擇優核給本獎助學金。

八、本獎助學金獎勵期間:

(一)大學部:以本校學則規定修業年限為限。

(二)碩士班:以修業前二年為限。

(三)博士班:以修業前四年為限。

九、本獎助學金除研究生按月核發外,其餘一次發給;新生自完成註冊當月起支領,畢業生領至其畢業月份止。獲獎助者如有休學、退學之情事,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助學金。

十、獲本獎助學金之僑生,不得兼領「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十一、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