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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91學年第四次院務會議決議增修(92.2.12) 91學年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增修(92.3.25) 簽呈校長核備(92.4.1) 91學年第九次院務會議決議增修(92.5.27) 簽呈校長核備(92.6.2) 94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94.12.27) 簽呈校長核備(95.0104) 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97.10.20) 簽呈校長核備(971107) 102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增修(103.6.16) 簽呈校長核備(103.06.24) 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7.9.17) 簽呈校長核備(107.10.07) |
第一條 本院為遴選院長人選,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國立成功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組成院長續聘評鑑委員會,續聘委員會比照遴選委員會方式 組成,就院長是否續聘做成決定,送院務會議備查。續聘評鑑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得作成決定院長續聘與否之決議。若院長獲同意續聘,則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 ,則依本院院長遴選辦法重新遴選。
第三條 院長應於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之工作為: 一、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第四條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於一個月內儘速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並於六個月內 依據本辦法推薦院長人選兩人,呈請校長擇聘。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組成;其中校長指定二至三人,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委員一名。各系所並依序推薦候補委員若干名。 二、 由院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及關心本院發展之人士五至六人。院外遴選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薦 ,各系所最多推薦二人。 三、 教授級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由原推舉單位依序遞補。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審慎推薦院長候選 人,並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薦院長人選二人呈請校長擇聘。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教授資格。 二、 候選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具其他國籍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三、 候選人要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相當學術成就,高尚品德及學術行政能力。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接受公開推薦。 二、由院內專任教師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推薦。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分二個階段決定推薦院長人選: 第一階段: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七條之條件審核;並徵詢被推薦參選者之意願;將所有符合參選資格的 候選人資料公布,並分送予本院專任教師。 第二階段:舉辦全院座談會,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治院理念,以利上述教師行使同意權,行使同意權時採無記名 自由連記二人投票方式,投票結果依所有候選人得票數高低排序,送遴選委員會討論決定候選人二人, 併同所有遴選相關資料,呈請校長擇聘。惟校外候選人在推薦給校長前須先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評會同 意。
第十條 院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 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遴選委員行使推薦決定權時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必要時得多次投票。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一以上連署提案,經 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