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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特案跨區實習作業要點

88.05.21 87學年度第2學期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05.28 102學年度第2學期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2校長核定通過

111.04.18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3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1.07.26 校長核定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師資生跨區實習作業,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跨區實習係指前往「非本校簽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實習。
三、

本校師資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跨區實習:

(一)直系親屬領有重大傷病(卡)證明。

(二)配偶不在同一縣市生活者。

(三)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者。

(四)學校屬偏遠地區者。

四、

申請跨區實習者,應自覓教育實習機構,並於實習前一年10月31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跨區教育實習申請書、跨區實習機構同意書及實習指導教師跨區指導同意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五、

跨區實習申請如未獲通過,師資生得依「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規定,重新向本中心提出教育實習申請。

師資生所覓教育實習機構,應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若因教育實習機構未符規定,以致無法實習或實習資格遭撤銷,由師資生自行負責,本中心不負責另覓教育實習機構。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教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