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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

103.05.20 102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149691 號函備查

105.05.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6.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50080076號函備查

107.05.17 10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6.13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081426 號函備查

一、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依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與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訂定之。

二、

本校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各該學年度師資培育名額為限。甄選作業及日期等悉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告為準。本學程之甄選作業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

三、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在校期間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者始得申請。

四、

申請甄選資格:本校在學生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大學部學生至申請甄選時之前學期止在校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全班前60%或70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

(二)各學系(所)碩、博士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均達7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以至申請甄選學期前成績計算之;研究所新生大學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

申請甄選之本校在學生須於申請時繳交報名文件。特殊境遇學生(含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學生及體保生),須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學生通過甄選後如未具在學學籍或原大學部一年級學生於當年度未能具備大學二年級在校生身分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於遞補期限內由備取生遞補。

五、

本中心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應擬定教育學程招生簡章,經教育學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招生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開會方式等,另訂定設置要點規定。

六、

甄選方式:採初審與面試二階段進行,初審通過者,方能參加面試。

(一)初審:審查自傳、成績單及相關資料(如參與社團證明、社會服務、教育服務或相關教 育活動等)。

(二)面試:評量標準為口語表達、個人特質等。

面試名單依初審成績高低決定;人數至多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師資培育名額2倍為原則。

甄選結果由招生委員會依據面試成績擇優錄取。但最後錄取之人數由招生委員會斟酌當次考試學生表現決定之,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七、

特殊境遇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25%。其中原住民以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3人。甄選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八、

經甄選通過之正取生,如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期限為當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示意旨辦理,並於各學年度甄選簡章載明。

十、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