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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97.11.19 第66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1.05.30 第72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07.18 第81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1.11.16第83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貫徹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研究所之政策,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本校各研究所具有正式學籍之僑生,就讀滿一學期以上。

(二)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以指導教授推薦函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金額與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配本校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按月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受獎學生如有休學或退學等情事,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四、欲申請本獎學金之僑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依本校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公告期限,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六、審查程序:由國際事務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及各院院長組成審查小組,依各研究所之受獎名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七、獲本獎學金之僑生,不得兼領「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僑生獎助學金」。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