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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
97.11.19 第66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1.05.30 第72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07.18 第81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貫徹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研究所之政策,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設置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本校各研究所具有正式學籍之僑生,就讀滿一學期以上。 (二)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以指導教授推薦函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金額與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配本校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按月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四、欲申請本獎學金之僑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依本校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公告期限,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六、審查程序:由國際事務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及各院院長組成審查小組,依各研究所之受獎名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七、獲本獎學金之僑生,不得兼領「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僑生獎助學金」。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