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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實施要點

93.04.22 92學年度實習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3.05.10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94.11.18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95.10.30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5.11.08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96.01.08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6.05.15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0.04.2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7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05.24 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5.1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5.22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5.14 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12.03 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07.11.28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111.06.01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通過

壹、總則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教育學程教育實習,特依師資培育法暨施行細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師資培育法第十條規定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二)舊制師資生:師資培育法107年2月1日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三、

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一)瞭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

(二)瞭解教育對象,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三)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瞭解學校運作。

(四)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培養專業精神。

四、

(刪除)

五、

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應組成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共同會商擬訂實習學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並討論有關實習學生輔導之事宜。

六、

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之互惠措施,應明訂於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中。

七、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本校應輔導其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貳、教育實習資格審核及實習安排

八、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經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再經本中心召開會議確認屬實,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數。

九、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須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舊制師資生,不在此限。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於實習前一年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辦理期程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十、

實習學生應於申請實習時,簽具實習同意書。
實習同意書內容,包含:

(一)應參加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二)具有兵役義務者,應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時,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三)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四)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本校規定辦理。

(五)經本校同意,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教學活動。

(六)依本校規定,繳交教育實習輔導費。

十一、

實習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以自覓教育實習機構為主;實習學生無法擇定教育實習機構時,得由本中心協助協調之。實習學生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學生特案跨區實習作業要點者,得申請跨區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機構,以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為「適合」輔導之學校為限。

十二、

為扶助特殊個案學生能妥適安排教育實習機構,及鼓勵學生志願至偏遠地區實習,本校學生得依本校「教育學程學生特案跨區實習作業要點」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十三、

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學生,實習期間得由本中心核發實習學生證,以作實習身分證明用。實習期滿或終止實習,應將實習學生證繳回本中心註銷。

十四、

師資生擬帶論文實習,應修畢碩、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填具帶論文實習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指導教授及本中心主任同意後,送交本中心備查。

十五、

因故需申請暫緩教育實習或放棄教育實習者,依本中心「辦理『暫緩教育實習』、『放棄教育實習』及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作業要點」辦理。

十六、

欲委託本校輔導之他校師資生,應事先取得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並檢具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於實習前一年10月31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得依本校培育科別、教育實習輔導人力與資源狀況評估是否接受申請。

本校受理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由本校行文送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證書核發及相關事宜,成績不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以書面通知實習學生。

他校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經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他校實習學生,應依本校教育實習相關規範修習教育實習,否則本校得以終止輔導。

 

參、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十七、

本校之教育實習輔導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輔導:實習學生應參加由本中心及實習指導教師所召集之定期輔導(如研習活動、分科分組座談)。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三)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發與實習學生參閱。

(四)諮詢輔導:由本校設置專線電話、電子信箱與師資培育中心網頁,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五)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八、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具教育實習專業素養者。

(二)有能力指導教育實習者。

(三)有意願指導教育實習者。

(四)具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含臨床教學)。

十九、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每學期至少二次並有巡迴輔導紀錄。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九)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二十、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以每輔導三位實習學生核計一小時鐘點,不足三位以零點五小時計,三位以上以此類推,最多核計四小時鐘點,並得視需要,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於指導實習開始前,須經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得支給巡迴輔導鐘點費及差旅費。

二十一、

為辦理教育實習,本校應編印教育實習手冊,並舉辦教育實習職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二十二、

為提升教育實習歷程品質,本校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活動。

 

肆、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

二十三、

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機構遴選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利本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及設備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為優先。

(四)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前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二年重新辦理遴選,遴選名單應從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選擇。

二十四、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後薦送本校,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教學成績優良,具教育實習輔導熱忱及能力。

(二)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並具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者。

教育實習機構之校長、主任另負責行政實習之安排或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擬訂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以推動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薦送實習輔導教師之人數,以每位實習學生對應三位實習輔導教師為原則。

實習輔導老師由本校發給聘書,並得優先推薦參與本校辦理之各項教師研習進修活動。

二十五、

實習輔導教師每人每學期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限,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其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參與本校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指導本校實習學生實習輔導工作之教師,表現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獎。

 

伍、實習學生之職責

二十六、

實習學生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等。

二十七、

實習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應繳交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於實習當學期第一次返校座談前繳交實習輔導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實習。

非本校學生,應自行投保平安保險,並於實習開始前繳交投保收據及保單影本,供本中心備查。投保期間應涵蓋完整實習起訖期間,若因故延後實習迄止日,則應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延長投保期間。

二十八、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共同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教學實習以占百分之四十五、導師(級務)實習占百分之三十、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二)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施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實習學生應定期將實習各項任務表件、實習檔案,上傳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供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評閱。各項任務表件及應繳交次數另訂之。

二十九、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其實習內容規範如下:

(一)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進行上台教學。

教學節數之時數規範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2.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為原則。

(三)行政實習:以認識、協助學校行政事務及全校性活動為主,並以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於學期期間實施者,每週以四小時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參加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為主;參加時數,總計應至少十小時。

三十、

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三十一、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期間繳交本校規定之實習作業或報告,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三十二、

實習學生得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平安保險。

三十三、

 

實習學生應於修習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期間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五)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本中心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

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教學實習規定之教學節(時)數及日數。

實習學生於課後打工、兼差,應經本中心依教育實習相關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並取得本中心同意。

 

陸、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

三十四、

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

(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

前項成績評定項目之細項指標為優良或通過者達六成以上為及格,本校實習學生成績不及格者,本中心將以書面通知。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傷病或事故而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並得經原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後在原校重新實習,或由本校推介至其他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三十五、

實習學生請假相關事宜,應向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請假日數如下: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產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五)喪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累計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十六、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有關實習學生請假情形,本校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三十七、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若有無故缺席怠職、表現異常,由教育實習機構填寫通報單送至本中心;或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表率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理。

三十八、

實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終止該生之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教育實習輔導費退費;未改善前,本中心不受理回復修習教育實習: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由教育實習機構檢具相關事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實習學生無故或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實習者,經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者。

(四)請假日數超過本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日數者。

(五)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涉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情形之一者。

三十九、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本校應做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實習學生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法律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四十、

 

輔導教育實習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於辦理評量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時,與受評量實習學生,具有配偶、前配偶、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以內關係者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亦應主動告知。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柒、附則

四十一、

舊制師資生適用本要點。

舊制師資生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限制,除不得申請以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之規定,其餘準用本要點修習教育實習。

舊制師資生已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考試通過後取得教師證書。

上述過渡期滿,舊制師資生一體適用新制,皆須先考試通過後再實習。

四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三、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