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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93.07.07第579次主管會報通過

94.04.20第596次主管會報修正

95.07.05第619次主管會報修正

97.06.18第658次主管會報修正

98.12.02第681次主管會報修正

102.01.21.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學務主管會議修正

103.09.10國際事務處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處務會議修正
111.05.25國際事務處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處務會議修正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對象與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二)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補助金額與名額:

(一)補助金額依教育部核定金額,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應屆畢業生至其畢業月份止。

(二)補助名額以教育部每學年核定名額為準。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繳交文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如附表)

2.清寒相關證明:由僑校、國外校友會、國外政府機構或駐外單位認可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正本。清寒證明文件之開立日期,以自申請日起一年以內為限。

3.成績證明(新生免附)。

4.其他有利於證明清寒或擔任幹部之文件。

 

五、審查作業:

(一)由國際事務長(召集人)、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長、承辦人、僑生聯合會及五大地區僑生代表等九人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人提供之證明等相關文件,排序初審合格名單,報請教育部核定。

(二)初審名額分配:

1.一年級僑生,以核配25%為原則。

2.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核配75%為原則,排序依申請人上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定之。

3.審查小組得視情形,彈性調整各年級分配名額。

六、獲獎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助學金應停止發給或追繳: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助學金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如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獎助資格與追繳已領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七、本須知經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