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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108學年度開始修習教育學程者適用)

93.09.20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30118026號函核定通過

94.07.07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089855號函核定通過

94.12.06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168010號函核定通過

96.05.24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60078808號函核定通過

97.01.14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005194號函核定通過

98.06.30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110946號函核定通過

99.02.06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021457號函核復修正意見

99.04.30國立成功大學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6.14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101344號函核定通過

101.10.15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1.11.14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5.14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8.28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130096號函核定通過

103.05.20國立成功大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6.23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089452號函核定通過

103.09.11國立成功大學103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103.12.03國立成功大學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1.12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30193518號函核定通過

107.05.17國立成功大學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6.15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81086號函核定通過

108.07.01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80086039 號函核定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辦理教育學程修習相關事項,特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等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三、

本校為提供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每年甄選招收師資生人數,依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名額辦理。

本校教育學程甄選作業於每學年第2學期辦理。

四、

本校學生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

(一)大學部學生至申請時之前學期止在校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全班前60%或70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大學部學生如於一年級下學期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而未能於當年度具備大學二年級之在校生身分者,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各學系(所)碩、博士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均達7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以至申請甄選學期前成績計算之;研究所新生大學在學學業總平均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

五、

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應通過本校辦理之甄選,甄選程序、方式及遞補原則等事項規定於教育學程甄選辦法,其甄選辦法另訂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據以辦理。

師資生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

六、

師資生甄選期程悉依本校當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規定,甄選簡章於每學年第1學期公告。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應於甄選通過後第1學期開學後1週內辦理選課否則以放棄資格論,不得保留錄取資格,如有放棄資格所留師資生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遞補期限為當學期開學後2週內辦理,逾期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師資生選課悉依本校學生選課注意事項及學生選課須知及作業流程辦理。

七、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至少26學分。

本校師資生應依據教育部核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修習與認定教育基礎課程至少2科4學分、教育方法課程至少4科8學分、教育實踐課程至少4科8學分(含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1科共4學分、教育議題專題2學分),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及教育實踐課程科目修習超過應修學分,得採計於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至中等學校見習、試敎、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相關認證辦法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另訂之。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調整之。

八、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或採計以近10年內所修習課程學分為限,並應經本中心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

本校師資生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得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另訂之並須報請教育部備查據以辦理。

九、

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2年(須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達4學期且不含寒、暑修),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且「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應於教育學程修業第3學期起修習;修畢「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者,始得修習「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教育學程修業第4學期起)。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教育階段與類別、領域、群科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階段與類別、領域、群科相同。

師資生未在主修系所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教育專業課程應修課程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其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1年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與期程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不得超過8學分,如該學期修習3學分課程者得以9學分為上限。師資生如已修畢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或已屆畢業修業年限,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始得以專案方式增加2至4學分,惟申請應以1學期為限且仍應符合本校學則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之規定。

十、

本校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始得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師資生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及其資格審核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十一、

本校非師資生經本中心及教育專業課程授課教師同意,得於本校第3階段選課期間選修教育專業課程(不含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渠等經甄選通過成為本校師資生,得依本辦法第8條及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課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6學分為上限,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成為師資生後起算應逾1年以上(須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達3學期且不含寒、暑修),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十二、

本校師資生跨校選修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他校師資生跨校至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應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師資類科,且選修課程應以相同師資類科為限,並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始得依據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及兩校學則、校際選課與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得維護本校師資生修課權益,通盤考量限制開放外校師資生至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課人數。

申請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並納入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科目為原則,其採認學分不得超過6學分,並應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認。

十三、

本校師資生應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之學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收費標準,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繳納學分費,師資生修習全時教育實習應繳交相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10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免繳學分費。

十四、

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者,得向本中心申請審核,並應經審核通過後,始由本校發給該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師資生修畢規定且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及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之學分,得依申請程序向本中心申請審核,通過後發給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學分證明。

十五、

本校師資生於當學年度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得移轉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至碩、博士班於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依應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應屆考取其他師資培育大學碩、博士班,以及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且經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他校師資生辦理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校書面審查及面試通過後得將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轉入本校。

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校不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本校師資生資格移轉申辦期限於每年8月底前截止。

他校師資生依規定移轉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至本校後,得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分抵免,並應依規定修滿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十六、

本校師資生因行為嚴重偏差或有違教師專業倫理,不宜擔任教職,經本中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做成調查報告,提交本中心會議審議通過者,取消其修習教育實習資格。

十七、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示辦理。

十八、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