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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 |
85年03月08日84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94年01月02日9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6月01日9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5月21日102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5月06日10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8日104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13日104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5月17日105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0日110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6月02日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各領域委員會,各領域委員會之召集人,由通識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三、各新開課程應先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形式審查且經課程所屬領域委員會初審通過,再提交通識教育委員會複審。 新進老師加入或開課時間緊迫,得經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召集數名相關領域之委員審核課程,並於次學期依前項規定之程序審查。 課程名稱異動、課程停開3年以上、主要授課教師異動,應依第一項程序重審。 語文課程經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初審通過,再提交通識教育委員會複審。 四、課程規劃與審查原則如下: (一)基本資料:完整的課程大綱,以及與課程相關資料如:近三年教學反應調查表、六年內相關之學術著作、個人學經歷等。 (二)教師背景:教師之學術專長或著作應與課程高度相關,且能針對通識特性與大班需求提供適切之教學設計。 (三)課程設計:課程名稱與課程內容,課程內容與評量方式,以及與通識目標、基本素養、核心能力之契合度。課程單元應顧及學術連貫性,評量方式能配合學習目標及課程內容之承載度。 五、課程初審未獲通過之教師,得要求說明或再審。各領域委員會於接獲要求後,應召集會議,並參酌兩位專業公正之第三者意見,討論決定之。如再有異議,應提請通識教育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六、開課滿3年且連續2學年教學反應調查表平均數低於3.5之課程,得由本中心委任至少2位校外委員進行審查,並由所屬領域委員會審議是否續列為通識課程。 校外委員名單由通識教育委員會決定之,且得依本校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七、各系應秉持權利與義務均衡之原則,開授通識課程,若所開通識課程不足時,得由通識教育中心聘請教師開授之,並將該教師員額計入該系之教師員額,員額之計算以該系學生對通識課程之需求大於該系對通識課程之供給達一個標準班人數時(以60人計),由該系配合提供六分之一個教師員額予通識教育中心開授通識課程。 八、課程開授以標準班為原則,限選人數低於 50 人之課程,應以書面敘明限選人數之理由,須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始得開課;新開課程則依本審查要點辦理。 九、各領域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十、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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