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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102.11.13第75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03.26第76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遴聘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之任務,為依本校相關規定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及回覆評鑑申復案件。

三、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遴聘程序如下:

由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工作小組或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四、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五至十二人,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並應由具通識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以及對大學通識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統合評鑑結果報告書。

五、自我評鑑校外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者。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六)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六、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後得續聘之。

七、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委員執行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