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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化學系額外空間租借管理要點

115.5.13 114 學年度化學系空間委員會議通過

115.5.27 114 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化學系(下稱本系)為使本系額外空間能充分發 揮及整合研究資源,提升教學與研究工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之額外空間,包括下列空間:

(一)未分配使用之教授室及實驗室。

(二)本系教師自願釋出之空間。

(三)其他空間,如茶水間等。 前項第二款規定空間,係指預計兩年內退休且無研究生及研究計畫之教師, 得自願將  其全部或部分未使用之實驗室,提供予本系空間管理委員會分配使用。

 

三、申請對象:本系專任教授,且申請租借之年度,應有研究計畫執行中,且計 畫經費總金額原則上須達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上。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空間使(租)用申請書(附件一)。

(二)研究計畫清單及經費統計表(附件二)。

(三)空間使(租)用承諾切結書(附件三)。

(四)進駐空間環安衛管理承諾書(附件四,若使用用途非實驗室,則免附)。

 

五、申請審查程序:

(一) 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送交本系行政辦公室,由本系行政辦公室初核申請 資格及應備文件等。

(二) 初核通過之申請案,提案至本系空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送系主任核定。

(三) 申請人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進駐,逾期者取消核准資格。

 

六、申請人租借之額外空間總面積,以合計約 100 平方公尺上限為原則,並應以 「間」為租借單位。

 

七、申請租借期間以每月 1 日為起算日,每次租期至少半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申請空間第一次租期,至多以申請提出後第一個 6 月 30 日為限。 原租借者如欲續租,應每年提出申請,租期至少半年,並以 7 月 1 日為起 算日,累計總租期自首次租期起至多四年。但有特殊需求,得專案提送本系 空間管理委員會審議。

 

八、收費標準:

(一)每平方公尺每月基準費率為 150 元。租借面積超過 30 平方公尺時,其 超過部分按 2n冪次累進計收(以 30 平    方公尺為一級距單位,第四級距 之 91 至 100 平方公尺,以實際面積計)。不足 1 平方公尺者,以 1 平 方公尺計。

(二)前項計算範例(以承租 100 平方公尺為例): 1.1–30 平方公尺:150*20(1 倍)*30 = 4,500 元。 2.31–60 平方公  尺:150*21 (2 倍)*30 =9,000 元。 3.61–90 平方公尺:150*22 (4 倍)*30 =18,000 元。 4.91-100 平方公尺: 150*23 (8 倍)*10 = 12,000 元。 5.每月總租金:43,500 元。

 

九、申請人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預繳半年或一年之租借費用,並以核准當月 為計費起始月份。

十、租借期限屆滿前,租借人如有展延需求,應於租借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 具空間使(租)用申請書(附件一)提出申   請。 租借期限屆滿且未獲展延者,應提交空間繳回確認單(附件五)並遷出。經 本系書面通知限期 1 個月內搬遷仍未履行者,空間物品視同拋棄物處置,相 關清理費用由原租借人負擔。

 

十一、租借使用注意事項:

(一) 租借人僅得使用經核准之空間,不得占用他人空間或公共空間。

(二) 不得任意改建、增建、轉租空間或變更使用用途。

(三) 租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注意環保、安全與整潔,若生損害賠償責 任,由租借人負擔。

(四) 租借人應注意用電安全,嚴禁延長線串接。若涉及電力迴路變更或新設 電源開關等需求,須恪遵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與營繕規範,完備申請 及採購程序後,始得施工。

(五) 租借人應遵守本校化學藥品管理辦法及實驗室廢液管理作業辦法等相 關安全規範。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系得收回使用空間。

(六) 租借期間之水電、電話、公共設施費用及因違規致之罰款,由租借人負 擔。

(七) 租借場地損壞之修繕等相關費用,由租借人負擔。未全額支付者,不得 提出租借申請。

(八) 積欠租借費用逾六個月者,不得申請續租。

(九) 其他使用管理事項,悉依本系化學系空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系空間管理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系空間管理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一:空間使(租)用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員工編號所屬單位/實驗 室 聯絡電話/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