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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
85.05.01八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08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3.10台高(二)字第0940030732號函教育部核定 101.10.31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6.01.18 105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校通識教育之教學、規劃及研究單位,並接受學校通識教育委員會之指導。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及教師若干名。主任綜理本校通識教育有關事務,任期四年,得續聘一次,並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下設行政、教學、企劃三組,分別執行相關業務,並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名。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擔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一、行政組:負責本中心各項行政業務。 二、教學組:負責通識課程之規劃、開設及審查等與教學相關之工作。本組為因應通識課程發展之趨勢,分下列工作領域:(一)人文學領域;(二) 社會科學領域;(三)自然與工程科學領域;(四)生命科學與健康領域;(五)科際整合領域;(六)融合通識課程領域。 三、企劃組:負責推展通識教育相關活動、講座、專刊及推廣等業務。 前項第二款(一)至(五)領域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負責該領域通識課程之協調及研發工作。融合通識課程領域,由通識教育委員會負責,並得視需要設置學程或新領域。各領域召集人及委員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教師兼任。 第五條 本中心得聘請兼任教師教授特殊課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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