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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95.09.11.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98.09.07.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06.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9.05.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6.09.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5.09.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12.25.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具備應有之學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及格後,且符合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並檢具證明者,由本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 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以下七項擇一辦理);母語為英語系國家的外籍生或赴教育部所

   承認之英語系國外大學或研究所取得學位,檢具相關證明,則可免除英語測驗:

– 托福測驗 (TOEFL-PBT) 550分

– 托福電腦化測驗 (TOEFL-CBT) 213分

– 托福網路化測驗 (TOEFL-iBT) 79-80分

– 全民英語能力檢定考試 (GEPT) 中高級初試

– 多益測驗 (TOEIC) 785分以上之證明即可通過(分數依學校規定修訂)

– 雅思檢定 (IELTS) 6.0分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English) 195分

– 聽說讀寫達到CEFR B2以上流利精熟程度

 

(二) 修習本校語文中心開設之研究所線上英文課程通過者,檢具相關證明,可作為抵

       免英文畢業門檻。

 
 
三、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為原則,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本所應組織委員會辦理有關考試事宜。
 
 
四、本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資格:至少修畢三十學分者。入學後4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試。

(二)申請及考試時間: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申請,一月三十一日前考試;

                      下學期於三月十五日前申請,六月三十日前考試。

(三)申請程序:請於截止日期之前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考試範圍:以領域為考試範圍。

1.共同必考:教育研究方法論專題研究、當代教育心理學專題研究。

2.主修領域選考二科,以考生之學術專長為選考範圍。

(五)成績採計:

1.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科目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2.資格考不及格者不得舉行論文計畫口試。

3.重考仍以原考試科目為原則,但經指導教授建議並填具申請表格,由所長同意得予以變更。
 
 
五、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成績及格後,且符合英文成績最低標準並檢具證明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並於報請舉行學位考試時,併同學位考試委員名冊呈校長核定。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