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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115年4月14日 院務會議通過

115年5月14日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敏求智慧運算學院(下稱本學院)為辦理本學院教師升等複審相關事宜,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送審人經各學程初審通過後,由該學程備齊有關資料,於每年12月1日(限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適用)或6月1日前向本學院推薦,由本學院將其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辦理外審。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研究成績之審查,應依外審結果審查,校外專家學者四人以上審查及格者為通過。

第三條 評審項目分為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由各學程依教師送審著作類型彈性調整比率。但每項所佔比率不得低於20%。如送審人於教學、研究或服務與輔導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四條 本學院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複審,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評審項目審慎考評,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向本校教評會推薦。

第五條 未獲升等通過之送審人得向本學院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本學院提供之內容應以打字方式呈現,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送審人對本學院教評會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案處理要點,向本校教評會提出申復。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本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